(清乾隆帝 爱新觉罗·弘历。乾隆五年(1740),《大清律例》“刊布中外,永远遵行”)据《大清律例》规定,凡有如下违禁者,按律治罪。假如在荒郊野外,遇到皇帝车驾,一时不能回避,又该怎么办呢?需“听俯伏道旁以待驾过”,否则,治罪不误。我们平常观看戏曲,多见拦驾喊冤告状者,清朝皇帝出行,如遇此种情况,又该如何处置呢?也就是说,喊冤可以,申诉可以,如果不是俯首贴耳、跪伏道旁,未经允许而擅入禁地,查证冤屈属实还好办,否则,处以绞刑。我们知道,皇帝出行,其所经道路,绝非羊肠小道,道路两侧,难免有着百姓住家、清军营房,假如军马、牲畜管理不当,甚或八旗兵丁为一睹龙颜而冲撞了皇家仪仗,又该怎么办呢?
《大清律例》规定,“军民之家纵放牲畜,若守卫不备,因而冲突仪仗者,[守卫人]杖八十。”——您说,这八十板子挨得冤不冤?即使皇帝驻跸行宫,仍然有着严格的禁忌。寿终正寝的《大清律例》成了封建帝王脱离人民的又一历史见证。